汇发〔2024〕11号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生长,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治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治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挂号治理
取消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治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挂号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治理名录挂号。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治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治理名录挂号。挂号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凭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治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见告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挂号治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划定治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治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治理前述名录挂号。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换的,企业应在变换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换事项的说明质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治理名录信息变换。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换的,可凭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换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换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换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陈诉。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划定治理。
(三)银行治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换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质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署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羁系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羁系区域内企业治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元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凭据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纷歧致的相关质料后治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挂号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治理,另有划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治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治理
B、C类企业治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羁系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泛起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治理挂号,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挂号表》(见附件2)为企业治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挂号业务治理质料
整合《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治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挂号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挂号有关业务的治理质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治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治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见告书》、《国家外汇治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治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治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划定与本通知内容纷歧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局应实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相助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实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实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治理局
2024年4月3日
-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 附件2:贸易外汇业务挂号表
- 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挂号有关业务治理质料
- 附件4:国家外汇治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见告书
- 附件5:国家外汇治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 附件6:国家外汇治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