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22〕2117号
有关金融机构、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治理措施〉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相关文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体生发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域贸易生长,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增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治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出台《PA视讯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治理实施细则和资金治理措施》,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财政局
PA视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治理部
2022年10月14日
PA视讯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治理实施细则和资金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停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富厚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域经济生长和各民族交往交流融会,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增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治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凭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治理措施〉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划定,结合PA视讯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发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域贸易生长,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将凭据财政部及国家民委政策要求明确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PA视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卖力贷款贴息资金预算部署以及审核、拨付、监视及绩效治理等事情。
PA视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卖力接收民贸民品企业贴息申请,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贴息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建议方案;卖力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当地域政策执行相关数据和情况;卖力向市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策实施预计情况;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视,协同市财政局增强贴息资金绩效治理。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治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治理部”)卖力对接承贷金融机构民贸民品贷款情况,督促并指导辖内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卖力对申请贴息的贷款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向市民族宗教委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于每年7月底前,研究下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市级预算部署。
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营业治理部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国家民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报送PA视讯市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
第六条 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规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本市于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政公司)纳入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规模。
承贷金融机构首次治理贴息业务,需到市财政局治理预算单元预留印鉴手续,提供单元名称、单元法人、资金性质、账户名称、开户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行号等信息,并在《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上盖单元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罗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市级民族贸易公司肩负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市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凭据国家民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PA视讯市市级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贷款本金金额的2.88%予以贴息;贷款利率低于2.88%的,以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为准。
凭据本市政策执行实际,市级财政可在不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下合理调整贴息比例。
第九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凭据以下公式盘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十条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对企业同一笔贷款,如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贴息政策,不得获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对切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告竣一致意向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申请贴息审核。
提交质料包罗:(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附件1);(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民贸民品企业提交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相关质料。
第十三条 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期限等进行审核,5个事情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承贷金融机构在获得市民族宗教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后,与民贸民品企业签订流动资金贷款条约。
第十五条 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结息日后10个事情日内,汇总并向人行营业治理部报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情况。
提交质料包罗:(一)由承贷金融机构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季度)表(附件2);(二)由承贷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3);(三)由承贷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附件4),一式2份;(四)放款凭证复印件;(五)按月或按季计息的传票复印件。
首笔申报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除上述质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质料:(一)市民族宗教委书面批复意见原件(经审核,原件予以退回)及复印件2份;(二)贷款条约原件(经审核,原件予以退回)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行营业治理部对贴息申报质料中贷款利率以及贴息资金盘算等进行审核,在5个事情日内向市民族宗教委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有关质料。
提供质料包罗:(一)汇总全市承贷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二)PA视讯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5)。
第十七条 市民族宗教委凭据企业贴息申请、人行营业治理部审核意见、贷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的审核情况,5个事情日内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建议方案并提供有关质料。
提供质料包罗:(一)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二)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贴息以及贷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等审核情况的说明;(三)人行营业治理部对民贸民品企业贴息的贷款信息、贷款利率、贴息资金盘算等审核情况的说明;(四)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以及资金审核和拨付所需的民贸民品企业基础信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民族宗教委贴息建议方案及有关质料后,在5个事情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凭据预算资金治理有关划定拨付贴息资金至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企业应做好相关质料的档案治理事情。
第五章 资金监视与绩效治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营业治理部及其事情人员,在引导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分配、下达、治理等事情中,存在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措施划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划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凭据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治理的有关划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治理部增强预算资金治理,提高政策效益。
第二十二条 凭据业务开展情况,市民族宗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营业治理部,针对贷款企业及承贷金融机构,每年组织并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羁系事情。
第二十三条 承贷金融机构上级分行(或总行)卖力指导和监视辖内本系统银行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增强内部检查;承贷金融机构上级分行(或总行)对不按划定申请、使用资金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及有关情况,报人行营业治理部、市民族宗教委,经审考核实后不再对其贷款实施民贸民品贴息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治理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财政局 PA视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治理部关于印发〈PA视讯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金融〔2019〕712号)同时废止。
- 公报PDF
- 附件1:××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
- 附件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季度)表
- 附件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 附件4: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
- 附件5:PA视讯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