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发〔2023〕59号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市场监视治理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经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2023年11月21日第31次局长办公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历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规模、条件和法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接纳非强制手段可以到达行政治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二、严格事情法式,规范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对查封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先行赔付后,应当实时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用度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肩负。
三、接纳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实时查清事实,在划定期限内作出处置惩罚决定。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置惩罚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接纳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四、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2023年11月27日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