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评发〔2024〕7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生长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划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入生育保险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加入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加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小我私家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凭据其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划定治理。
二、加入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据本市生育保险相关划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罗生育医疗用度和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致。
三、加入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凭据终止妊娠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A视讯市医疗保障局
PA视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PA视讯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