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宣布了《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门路运输治理划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元和社会民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事情,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宣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对门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元不凭据划定随车携带门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放射性物品门路运输治理划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上述罚款事项。此外,依据国家机构革新部署,对部门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对处罚划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