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策〔2020〕4号
各区教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循分局、司法局、卫健委,相关保险公司:
现将《PA视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经验,请实时报送。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
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
PA视讯市人民检察院
PA视讯市公安局
PA视讯市司法局
PA视讯市卫生康健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PA视讯羁系局
2020年5月21日
PA视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置惩罚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掩护学生生命宁静,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凭据相关执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措施》《PA视讯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惩罚条例》等规则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中小学幼儿园宁静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宁静事故处置惩罚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PA视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PA视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宁静治理划定(试行)》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我市学校校门治理、设施设备、教学运动、学生治理、校园欺凌、个体康健、食品宁静、交通宁静、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结果的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运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运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园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结果的事故处置惩罚,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实时、妥善地处置惩罚。
第四条 掩护学生宁静、依法解决伤害事故纠纷,是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的配合责任。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卖力指导、监视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指导学校健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规范处置法式,依法治理事故善后事情。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网信、卫生康健、应急治理、消防救援、市场羁系、保险羁系等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应积极指导、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事故处置惩罚事情。
第二章 事故处置
第六条 学校应建设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法式、责任分工、规范要求,开展教职员工事故处置能力培训,聘用执法照料服务事故处置。
学校教职员工应切实履行法界说务,接纳有效措施,依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康健生长的现象。
第七条 坚持生命至上、宁静第一。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监护人都应把掩护学生生命宁静放在首位,全力救治,尽可能制止和淘汰次生危害。
第八条 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情预案,凭据应急处置法式制止事态继续生长,掩护受伤害学生不再被继续侵害,实时部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接纳救护措施,并凭据事故生长情况判断,第一时间拨打救援或报警电话,取得医疗、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及警力的支援,同时掩护好事故现场及证据。
学校未能发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教师、学生陈诉或家长反映后,学校应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情况,做好受害学生救助、掩护事情,同时建档立案,开展视察,获取证据。
对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实时介入,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加速处置惩罚进度。
第九条 学校要保障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见告学生监护人。
第十条 学校应严格履行陈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陈诉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当凭据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迅速陈诉,并在2小时内书面陈诉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时见告相应保险治理部门,做好理赔的准备事情,启动理赔法式。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学校陈诉后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书面陈诉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知情后应凭据实际情况实时派员指导、协助事故处置。重伤及以上事故,凭据责权关系,报请市或区政府组织建设包罗教育、卫生康健、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内的专班进行处置惩罚。凭据需要,吸纳执法援助、调整、司法判定、公证、保险等专业机构加入。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时视察事故原因。如需专业力量资助,应实时申请协调专业力量加入。须要时,由区教育部门牵头组织视察。重伤及以上事故,凭据责权关系,在市或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组建由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加入的视察组,实时组织事故原因视察。
事故视察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历程和造成的结果及学校应对事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视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形成视察陈诉。
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署理人可以加入事故的视察,有权了解事故视察处置惩罚情况,学校应当协助、配合,凭据相关划定及权限提供所需情况和证据。
事故视察要依法依规进行,注重方式要领。学生或学生家长报警,公安机关需入校视察时,应见告学校或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接纳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增强事故舆论引导。事故发生后,教育、公安、卫生康健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学校按划定主动实时发声,通过权威平台向社会民众宣布信息和处置惩罚进度。相关治理部门应增强涉事信息监控,防止太过渲染报道事故细节,防范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对于宣布不实信息、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有关部门应支持学校和学生依法维权。
第十四条 做好涉事学生心理疏导和学业领导。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凭据需要,邀请专业人员为涉事学生提供有效的心理疏导。对于一时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实时回应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求,通过送教上门、网上直播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学业领导。
第十五条 事故处置惩罚结束后,卖力处置惩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当在10日内形成事故处置惩罚结果书面陈诉,并凭据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日常应全面落实宁静治理制度,增强宁静检查,增强师生宁静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康健教育,严格执行教职员工聘用资质核查制度,健全宁静隐患投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学校宁静风险。
第三章 事故纠纷化解
第十七条 坚持以执法途径和手段作为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方式,依法实时、公正、规范处置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设便捷的相同渠道,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充实相同,争取理解信任,见告事故纠纷处置惩罚的途径、法式和相关划定,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
第十九条 事故责任凭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措施》《PA视讯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惩罚条例》等相关执法规则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由学校和受伤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凭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整、人民调整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伤及以上事故,相关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校方通知后实时介入,派人跟进,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加入协商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正当、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眷注,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场所进行。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署理人等受伤害方协商代表一般不凌驾5人,并相对牢固。学校应当指定或委托协商代表。可以请学校执法照料、法治副校长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加入协商。双方经协商告竣一致意见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自当事人确定协商之日起,凌驾15日,仍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应当终止协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整。行政调整应当有专人卖力。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能够协调双方告竣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整协议书或纪录印证双方口头协议;凌驾期限不能告竣一致意见或当事人申请终止调整的,应当终止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学校宁静事故纠纷专业调整组织或学校所在地有关人民调整组织申请人民调整。人民调整组织要凭据调整事情规范充实调整。凌驾期限调整不成的或对方不接受调整的,应当终止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宁静事故纠纷专业调整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执法事情者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加入调整。建设由教育、执法、医疗、保险、心理、社会事情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整事情提供指导和服务。
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设立PA视讯市学校宁静事故纠纷专业调整组织,各区可凭据实际需要对应设立,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法院增强对学校宁静事故纠纷专业调整组织的指导,资助完善受理、调整、回访、反馈等各项事情制度,增强人民调整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整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调整结果,凭据需要,依法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应予以治理。
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执法服务机构应充实发挥在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调整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事故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实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整。调整不成的,要依法明确划分责任,实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治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肩负责任。诉讼调整、裁判历程中,要切实维护双方正当权益,注重判决导向风险评估,增强执法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事情。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干与纠纷处置惩罚。坚决制止逾越法定责任界限,为息事宁人,片面加重学校肩负。
第四章 事故赔偿
第二十七条 事故赔偿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内容及重要保障,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肩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故赔偿应凭据协商、调整或法院判决结果,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依法、实时、足额实施经济赔偿。如为校方责任事故,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承保的保险公司凭据保险条约载明的学校及当事人投保规模和赔偿尺度,在商定的时间内依法实施赔偿,不得减损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种种学校要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意识。依法确定学校有责任的,应积极主动、按依法确定的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依法确定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实时说明。应明确划分赔偿责任与人道主义援助、社会化救助的界限,严禁“花钱买平安”,推动形成依法赔偿的社会民风。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整、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教育部门或所属其他机构进行处置惩罚赔付。
第三十条 事故赔偿规模及尺度凭据国家和PA视讯市有关划定执行。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肩负责任的规模。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学校和学生保险体系,坚持每年为属地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购置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推动规范保险规模、投保理赔法式和理赔尺度。民办学校应参照建设学校保险体系,购置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校园宁静险,健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机制。勉励保险公司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发更多适应学生人身宁静保障需求的险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班会、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对学生和家长增强意外伤害保险教育,提倡、支持家长为学生购置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申请事故赔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家长自愿购置。
第三十三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保险条约义务,依据保险条约约定,实时治理学生伤害事故赔付,保证参保学校和学生利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保险赔付监视检查,推动简化校园宁静险理赔法式,使受害人越发实时、便利地获取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宁静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对受伤害学生进行适当经济救助。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可以通过建设学校宁静赔偿准备基金等多种形式,健全学校宁静事故赔偿机制。勉励生产制造涉教育教学产物的企业、服务教育教学的单元购置产物质量责任保险。
第五章 “校闹”处置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任何单元、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接纳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实施下列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毁损学校用地、衡宇、设施设备;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门路;
4.在学校、教育治理机关等果真场合停放遗体;
5.以禁绝离开事情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相关卖力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9.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工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实时制止“校闹”行为。发生“校闹”事件,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应实施自我防护,依法接纳须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滋扰教育教学运动,并注意掩护现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加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事情,防止事态扩大。学校及相关单元、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与视察取证等事情。对于网上“校闹”,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公安及网监部门做好辟谣、查处事情。
第三十七条 依法严厉攻击“校闹”。实施“校闹”行为,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抹黑学校形象,造成一定结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惩罚,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对于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对于涉嫌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果真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故意破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加速处置惩罚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治罪量刑。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置惩罚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从严惩治。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宁静联席聚会会议制度框架下,建设健全“校闹”治理联席聚会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校闹”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相助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