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评发〔2024〕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视治理局、政务服务和数据治理局、残疾人联合会,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增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PA视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A视讯市公安局
PA视讯市民政局
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
PA视讯市政务服务和数据治理局
PA视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3日
PA视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划定》《PA视讯市就业援助划定》等执法和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卖力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措施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事情的统筹、指导、认定结果异议复核和检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卖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反馈等事情。
第二章 人员规模和尺度
第四条 本市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挂号或者转移就业挂号后,切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规模和尺度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规模包罗: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
(四)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六)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掩护性限制等地域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挂号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规模。
第六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凭据第二条划定,应同时切合以下判断尺度: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处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意愿、治理求职挂号;
(五)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一个月,并难以实现就业;
(六)未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资人)、股东(投资人、合资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七)本人积极求职,除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划定的人员外,申请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未实现就业;
(八)政务数据比对未发现不切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法式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地为失业挂号地或者转移就业挂号地。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实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信息校验,结合日常了解的申请人员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有须要的部署人员实地摸查,形成审核结果。
第九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审核。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事情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见告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核和公示期间未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见告申请人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向作出认定结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复核申请,组织力量通过数据核查和实地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形成复核结果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实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已不是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失业挂号或者转移就业挂号被注销;
(六)已实现就业;
(七)“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出;
(九)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资人)、股东(投资人、合资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十)6个月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加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下就业援助服务,或者主动终止求职挂号;
(十一)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十二)政务数据比对存在不切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见告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事情日内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重核申请。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主动退出或者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可按划定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五章 治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实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健全数据共享比对机制,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的精准性和便捷化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围绕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援助和退出全历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提供实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积极加入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供须要佐证质料,允许履行接受小我私家信息数据调取比对、情况摸查视察等义务,并主动求职就业;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质料或者虚假允许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惩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要规范履职,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治理历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享受本市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等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属于本措施明确的就业困难人员规模的,须凭据本措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再按划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