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26〕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各相关单元和人员: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治理事情,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康健生长,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宁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PA视讯市工伤康复治理暂行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PA视讯市工伤康复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治理事情,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康健生长,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宁静,凭据《工伤保险条例》《PA视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划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工伤保险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元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事情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判定赔偿”的原则,勉励工伤康复在工伤治疗阶段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生理功效和职业劳动能力、回归社会、重返事情岗位。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经办机构凭据工伤职工漫衍情况及需求,凭据本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治理有关划定,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宣布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卖力本市工伤康复事业生长计划及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并对工伤康复事情开展情况进行监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卖力本辖区内工伤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视等事情。
市经办机构卖力工伤康复机构协议治理和监视检查、工伤康复申请批准、用度审核结算、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伤康复经服务务的治理事情,并对全市工伤康复经办事情进行指导、监视和检查。各区经办机构具体卖力本辖区内工伤康复机构协议治理和监视检查、工伤康复申请批准和用度审核结算等工伤康复经服务务。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卖力在劳动能力判定专家库中增加康复专家,建设工伤康复专家组并做好日常治理,积极发挥专家作用,为本市工伤康复事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工伤康复机构应按划定为工伤职工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并出具康复治疗建议,制定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和康复效果评定等事情。
用人单元应当为工伤职工康复提供须要的支持和资助,配合经办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开展事情。
第六条 经本市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效障碍,且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工具规模: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具有康复价值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元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列入工伤康复工具规模。依据有关划定治理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除外。
第七条 列入工伤康复工具规模的工伤职工,可由用人单元、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参保区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建议。
区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意见,并见告相关单元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经相关区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职工应实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八条 工伤康复期参照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有关划定确立。包罗: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效和生活自理能力。医疗康复期不凌驾12个月。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工具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工具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日,最长不凌驾180日。
工伤康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凭据工伤康复工具伤病情况合理确定,并由经办机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批准。
第九条 工伤康复人员在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划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有关划定治理。工伤康复人员住院康复期间,凭据国家和本市的划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伤康复机构收治工伤康复人员时,应当核对工伤康复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及参保信息,实时部署工伤康复人员入院,并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为工伤康复人员制订康复治疗方案。康复治疗方案应包罗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用度等内容,并见告工伤康复人员。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凭据康复治疗方案提供康复服务,并做好工伤康复人员康复治疗效果的评定和建设康复档案等事情。工伤职工的康复档案应全面详细纪录康复治疗历程,包罗:康复申请质料,康复治疗方案,康复治疗处方,康复实施人,康复实施时间,康复次数,经工伤康复人员签字确认的康复执行单,以及康复效果评定陈诉等。康复档案的生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工伤康复服务规范、服务项目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尺度等划定,开展治疗和收取康复用度。
加入工伤保险的工伤康复人员发生的上述用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凭据工伤康复人员的伤病情提供须要且合理的康复治疗,切实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串换诊疗项目、虚构医疗纪录等违规行为。超项目和尺度收取的用度,以及康复档案纪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相关用度,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工伤康复人员应听从工伤康复机构的治理和部署,积极配合完成康复治疗方案。不配合治疗或违反其他有关划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终止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计划完成或终止康复治疗后,工伤康复机构不实时为工伤康复人员治理出院手续的,今后发生的用度由工伤康复机构肩负;工伤职工拒不出院发生的相关用度,由工伤职工肩负。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下列用度,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用度;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用度;
(三)超出工伤康复期的用度和未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用度;
(四)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的照顾护士用度;
(五)工伤康复人员故意加重伤情或无故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用度;
(六)超出批准项目发生的用度;
(七)不切合工伤保险划定的其他用度。
第十六条 工伤康复用度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的康复用度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的康复用度,也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十七条 市区经办机构应增强对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实时通报政策、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实时审核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的医疗和康复用度,对切合划定的予以支付,不切合划定的予以拒付或追回。
第十八条 市区经办机构应增强对工伤康复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视检查,通过用度监控分析和预警提示、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措施,增强对工伤康复机构的羁系。
第十九条 市经办机构会同信息化部门配合增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支持指导工伤康复机构做好系统对接,强化数据共享,实时准确向工伤康复机构提供工伤职工相关须要信息,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尺度等目录信息,为工伤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提供须要的保障和指导。
第二十条 依法加入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判定伤残品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工伤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提出康复申请,并提供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建议,经参保区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二十一条 工伤康复机构、工伤职工及其他有关单元和人员应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视检查、视察等事情,如实提供有关质料,存在伪造、隐匿、销毁证据质料的,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认定事情中,向工伤职工见告工伤康复权益,做好工伤康复政策宣媾和业务治理指引,流通康复申请通道。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判定的衔接机制,逐步建设先康复后判定事情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市实际,凭据审慎稳妥、科学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适时探索将工伤康复协议治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延伸,将切合划定的工伤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用度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模。
第二十五条 按划定应当加入工伤保险而未加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元凭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划定支付相关用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等政策,增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伤残职工按划定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勉励有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当地域社会服务体系,探索通过社会事情方式,推动工伤职工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事情岗位。
第二十八条 工伤康复机构、用人单元、工伤职工违反本措施,依法应当肩负相应执法责任的,按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工伤康复经办细则由市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划定与本措施纷歧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关于印发〈PA视讯市工伤康复治理措施(试行)〉和〈PA视讯市工伤职工康复用度结算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