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发〔2026〕16号
各区生长革新委(粮食和储蓄局)、市场羁系局、农业农村局,PA视讯首农食品团体有限公司、PA视讯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单元:
为贯彻落实本市食品宁静全链条羁系事情要求,进一步完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市粮食和储蓄局会同市市场羁系局、市农业农村局对《PA视讯市超标粮食治理措施》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4日
PA视讯市超标粮食治理措施(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处置运动,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等执法规则及有关政策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PA视讯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污染监控、超标粮食的处置和监视治理等事情,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含量凌驾食品宁静国家尺度限量的粮食。
第四条 本市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政府粮食行政治理、市场监视治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超标粮食治理有关事情。
第五条 实行粮食质量宁静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卖力粮食种植环节的监测;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卖力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地方政策性粮食的监测;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制品粮流通、食用粮食加工、食品加工环节的监测。
第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凌驾食品宁静国家尺度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宁静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质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执法、规则或者国家有关划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七条 严格落实超标粮食经营各环节主体的责任。各环节的粮食经营者,若发现超标粮食,应实时向有关部门陈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定向处置。
粮食生产者应增强粮食种植环节的治理,不在受污染的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使用受污染的水源浇灌粮食作物,规范农药使用,防止产出的粮食食品宁静指标超标。
粮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尺度和政策,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质量宁静检验,发现不切合食品宁静国家尺度的粮食,应当实时向收购地域级粮食行政治理等部门陈诉,跨省(市)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治理等部门陈诉。对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粮食,应看成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储存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不得将超标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物进行加工,不得违反划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切合质量、卫生尺度的包装质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从事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的企业,应按划定使用超标粮食。
第八条 本市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监视治理中发现超标粮食,或者接到发现超标粮食陈诉,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视察处置惩罚,按划定接纳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第九条 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凭据粮食超标水平或污染物含量,对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单独储存、专账纪录、专人保管,在超标粮食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作出明确标识,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第十条 中央事权粮食发现超标的,凭据现行国家政策处置惩罚。地方事权粮食储存期间发现的超标粮食由粮食行政治理部门组织实施定向销售。
第十一条 超标粮食的处置,应在本市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羁系下进行。超标粮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作食品原料,可按相关尺度用于生产饲料、医用酒精、有机酸、燃料乙醇等。用于生产饲料的,应当切合饲料卫生尺度;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应接纳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跨区域处置时,超标粮食发现地域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须将超标粮食有关情况通报购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超标粮食销售者在销售超标粮食时,须提供质量检验陈诉,并在销售条约(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超标粮食销售资料生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超标粮食销售者须严格执行超标粮食销售陈诉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销售者应当将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流向等情况陈诉所在地域级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超标粮食处置企业须严格执行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物销售出库检验纪录制度。以饲料用粮方式处置,超标粮食购置企业对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物,要按有关划定进行产物质量检验,检验及格后方可销售,并纪录产物名称、数量、质量检验信息、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纪录生存期不得少于5年。以工业用粮方式处置,处置后产物质量应切合相关尺度。
第十五条 超标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措施有关划定的,由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等执法规则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PA视讯市超标粮食治理措施〉的通知》(京粮发〔2019〕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