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6〕11号
各区生态情况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情况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元:
凭据执法规则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需要,PA视讯市生态情况局对《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京环发〔2023〕1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京环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生态情况局
2026年8月11日
(此件果真宣布)
PA视讯市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情况法典》,进一步规范生态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凭据生态情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PA视讯市推进依法行政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治理事情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划定,结合本市生态情况事情实际,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正当合理、过罚相当、果真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正当原则。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执法、规则、规章确定的种类、规模、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合理原则。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切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权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滋扰。
(三)过罚相当原则。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水平相适应,与生态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
(四)果真公正原则。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果真裁量规则和基准,向当事人见告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看待当事人,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相似、社会危害水平相当的同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本基准接纳裁量盘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情况的影响、违法频次、对社会的影响、是否配合视察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通过裁量盘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
(一)本基准设定通用裁量权基准表,确定各项裁量因素所占百分比、裁量盘算公式等基本裁量规则。
(二)本基准设定专用裁量表,在通用裁量权基准表基础上,针对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实施频次较高的违法行为,细化裁量因素以及裁量幅度区间档次。
三、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案件具有法定从重或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在适用裁量盘算公式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进行调整。
(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2年内因同类生态情况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攻击抨击的;
4.生态情况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情况污染的;
5.生态情况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回声的;
6.伪造、变造证据质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7.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2.有效接纳生态情况修复措施的;
3.实时缴纳赔偿金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情况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情况违法行为的;
6.配合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查处生态情况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7.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不予处罚的情形
1.列入《PA视讯市生态情况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
2.未列入《PA视讯市生态情况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情况行政处罚措施》第四十二条划定的,从其划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接纳签订允许书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四)按日连续处罚情形
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情况法典》等执法规则划定情形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
1.无法接纳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接纳治理革新措施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
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淘汰50%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凌驾0.5倍的;
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凌驾0.5倍的;
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凌驾0.1倍的。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复查监测时,监测污染物种类应当涵盖前次监测污染物种类。
四、有关适用问题的划定
(一)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生态情况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聚会会议团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规模内,提高本基准划定的处罚档次。
(二)除有特殊说明外,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凌驾”,包罗本数;所称的“以外”“凌驾”,不包罗本数。
(三)若专用裁量表所依据的执法、规则、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换,则适用最新的依据;如涉及处罚金额变化,应当依据通用裁量权基准表进行裁量。

